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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一个小厂注销事项的问题回复
发布时间: 2017-03-29 信息来源:办公室 浏览次数: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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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长信箱:

领导,你好!

这么回事,一个小厂已多年未经营,工商早已注销,国税也已注销,地税不予注销,请问,现在,国家31号后,推行: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指导意见,自31日起,我市正式启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。宣城市工商质监局制定了宣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方案,为我市企业简易注销工作提供了具体操作规程。”

就是该厂是否符合这个简易批准注销的这类厂、公司。如行,需要哪些手续不知咨询谁,只好打扰您了,谢谢!

 

市地税局回复

尊敬的纳税人:您好,您反映的情况不是很具体。工商部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范围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、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等,您的“小厂”不属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范围。如果您需要将该企业注销按以下步骤:一是首先到主管地税分局将您以前未处理好、未了结的事项办完。二是到市政务中心国地税联合窗口,携带《注销申请表》、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、国税部门清算结论等资料申请注销。 如还有不明之处,请联系市地税征管科3033730.

 
 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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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:2017-10-16 17:29:05